国际锐评|这座“里程碑”引领中阿迈向更好未来******
“这次峰会是中阿关系史上一座里程碑,必将引领中阿友好合作迈向更美好的未来!”当地时间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办的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上发表主旨讲话,强调要继承和发扬“守望相助、平等互利、包容互鉴”的中阿友好精神,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阿命运共同体,并提出中阿务实合作“八大共同行动”。双方发表《首届中阿峰会利雅得宣言》等成果文件,一致同意全力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这是本次峰会取得的最重要政治成果。
这次峰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与阿拉伯国家集体举行的领导人峰会。峰会决定将中阿关系提升至新高度,是对传统友好的传承,更是面向未来的开创。
早在2000多年前,中阿两大民族就有了往来。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香料之路成为沟通东西方文明的两条大动脉。新中国成立后,中阿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振兴、推动共同发展的道路上肝胆相照、风雨同舟,成为南南合作的典范。首届中阿峰会的举办,标志着中阿合作论坛的深度和广度被提升到新的层次,反映了双方在新形势下加强互利合作的期盼。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一方面,个别西方大国推行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给他国和平与发展造成干扰。中阿都主张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多边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捍卫发展中国家权利。同时,中阿都面临实现民族振兴、加快国家发展的历史任务。双方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阿命运共同体,有助于服务各自发展目标。首届中阿峰会的召开,可以说正当其时。
如何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峰会上,中方既提出了理念主张,也给出了行动方案。
“我们要坚持独立自主,维护共同利益”“我们要聚焦经济发展,促进合作共赢”“我们要维护地区和平,实现共同安全”“我们要加强文明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习主席提出的这四点主张,契合中阿加强全方位合作的现实需要,为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指明了方向。
和平与安全是阿拉伯国家的突出关切。作为真诚朋友,中国始终为中东和平发挥建设性作用,从不谋求什么地缘私利,更无意去填补所谓的“权力真空”。本次峰会上,习主席强调,中方支持阿拉伯国家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把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针对中东问题核心巴勒斯坦问题,习主席强调,国际社会应该坚定“两国方案”信念,中方将继续向巴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支持巴方实施民生建设项目。这体现了中方说公道话、办公道事的一贯立场。
阿拉伯有句谚语:“语言是叶子,行动才是果实。”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双方都要有实打实的行动。本次峰会上,习主席提出,未来3到5年,中方愿同阿方一道推进“八大共同行动”。这是构建中阿命运共同体和落实《中阿全面合作规划纲要》的第一步。
从具体合作清单看,涉及支持发展、粮食安全、卫生健康、绿色创新、能源安全、文明对话、青年成才、安全稳定等8个领域。这展现出中方愿与阿拉伯国家共同发展的真诚意愿。《阿拉伯人消息报》9日发文指出,在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强战略合作的背景下,广阔的发展前景正在等着阿中双方。
中国需要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也需要中国。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是对两千多年丝路情谊的传承,是各自实现民族振兴、加快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这个变革大时代所需。在新蓝图指引下,中阿关系将提质升级,更好造福双方人民,为世界和平和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央视新闻客户端 国际锐评评论员)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